新聞上報道某地的公安進行一次平常的例行檢查,民警打開一輛面包車車門,一只張著血盆大口的鱷魚讓所有人都驚出了一身冷汗!面包車上怎么會有活鱷魚?
原來這條鱷魚是皮帶老板買來做廣告的。為了賺錢,他買了一條鱷魚做“活廣告”,果然,生意更加興旺;但是,正是這條為他帶來滾滾財源的鱷魚,最終引來了牢獄之災。 原來那個皮帶老板在江蘇無錫一個小鎮上擺攤時,發現旁邊有個男子在擺攤賣鱷魚油,攤子上放著一只鱷魚。老板一時好奇:“你這鱷魚是哪里搞來的?”那男子說,是花了1000元買過來的。
皮帶老板想到自己是做皮帶生意的,由鱷魚皮做成的皮帶質量很好,如果有一條活鱷魚擺在地攤邊上做廣告,肯定可以招攬客人。于是,皮帶老板就請男子幫忙買條鱷魚,男子答應了。那男子把一只活鱷魚交給了皮帶老板。皮帶老板開著自己的面包車,裝著鱷魚到無錫各小鎮擺地攤賣皮帶。“皮帶攤上有鱷魚看!”人們很少見到活的鱷魚,而好奇之心人皆有之,因此,皮帶攤邊看鱷魚的人經常圍成一團,看的人一多,廣告的效果達到了,皮帶老板的生意也紅火了起來。數著大筆大筆的鈔票,皮帶老板很高興,但他沒有想到,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檢察官解釋說,經鑒定,皮帶老板所帶鱷魚中文學名叫做灣鱷,又稱海鱷、咸水鱷,古稱“呼雷”、“蛟”,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物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刑法第341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的規定,這條鱷魚屬于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所以,依據《刑法》第341條的規定,小兵的行為已涉嫌購買、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沒有打過鱷魚!”盡管老板一個勁解釋鱷魚的來源和用途,但是其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公安對其批準逮捕。